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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沙溪6试点小额贷款政策(试点小额贷款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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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小微企业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小微企业普遍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其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近年来不断出台一系列政策,其中试点小额贷款政策备受关注。本文将从政策背景、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未来展望等方面对试点小额贷款政策进行深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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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1. 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凸显

据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我国小微企业数量已达4300万户,占企业总数的99.1%。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资产规模小、信用等级低、抵押物不足等问题,导致其融资难度较大。

2. 政策支持力度加大

为了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我国政府近年来不断出台相关政策,如降低贷款利率、优化信贷结构、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等。

3. 试点小额贷款政策应运而生

在政策支持下,各地纷纷开展试点小额贷款政策,旨在通过创新金融服务模式,为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二、实施效果

1. 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拓宽

试点小额贷款政策实施以来,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得到拓宽。一方面,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另一方面,民间资本、互联网金融等新兴力量也积极参与其中。

2. 融资成本降低

试点小额贷款政策降低了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据调查,试点地区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普遍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3. 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试点小额贷款政策有效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据统计,试点地区小微企业数量、营业收入、利润等指标均呈现增长态势。

三、存在问题

1. 贷款风险控制难度大

小额贷款额度较小,风险控制难度较大。金融机构在审批贷款过程中,往往对小微企业信用状况、经营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查,导致部分小微企业难以获得贷款。

2. 政策执行力度不足

部分地方政府对试点小额贷款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政策知晓率低。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到位、资金拨付不及时等问题。

3. 金融产品创新不足

试点小额贷款政策实施过程中,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不足,难以满足小微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四、未来展望

1. 完善政策体系

政府应进一步完善试点小额贷款政策体系,提高政策执行试点小额贷款政策力度,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2. 加强风险防控

金融机构应加强贷款风险防控,创新金融产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槛。

3. 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民间资本、互联网金融等新兴力量参与小微企业融资,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4. 加强政策宣传

地方政府应加大试点小额贷款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让更多小微企业受益。

总结

试点小额贷款政策作为我国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未来,政府、金融机构、小微企业等各方应共同努力,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加强风险防控,拓宽融资渠道,为小微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试点小额贷款政策将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是什么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发起设立、只用资本金发放小额贷款、不能吸收存款的法人机构,是近年来中央针对农村地区金融需求,鼓励探索建立的一种新型贷款组织。贷款利率掌握在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一般为18%左右。

2005年、2006年两个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要探索建立更加试点小额贷款政策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增加农村金融供给,解决微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等问题。根据这一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商业部等部门就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问题多次进行调研和政策研讨。2005年10月,开始在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陕西五省(区)各选择一个县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由人民银行进行业务指导。同时提出,试点以外省政府搞试点的,可自行组织。

2008年5月4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开展小额贷款组织工作提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指导意见。

(一)性质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资金运用。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公安机关、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接受监督检测。

(五)发展方向。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怎样维护小额无贷户

一、在营销策略上,要注重从单一产品营销向综合营销转变

从手段单一、简单满足、孤立推销、价格刚性、被动服务方式,向专业专注、团队协作、紧盯需求、全面满足、综合定价、主动服务转变。以集约化、专业化经营为核心,实现从分散经营向相对集中的客户分层经营转变,从营销产品向综合营销客户转变,从单纯依靠基层经营机构向专业化、立体化的营销团队及经营中心转变。

客户拓展上,着力实现质、量同步提升的跨越,确保各分层客户资产、客户数量、系统内位次与客户分层同向提升。为此,存量客户应重点挖掘潜力,提高产品覆盖度,提高客户AUM值。增量客户瞄准有效、高价值客户,特别应把批量客户作为主要拓展目标,提升市场营销效率,比如,对代工客户应全面梳理,明确目标,逐户对接,加大激励与约束;对批发市场客户、社区客户、城镇客户、私营业主、小企业主客户等,应加强类群管理,按照“社区金融”的思路,分类制定差别化服务方案,实施精准营销。

在注重传统业务发展的同时,更应重视新产品、新业务的推广应用。传统业务,应实现规模效益的跨越。个人贷款通过满足客户差异化的贷款需求,提升差别化服务能力和贷款利率水平;借记卡、代理寿险、基金、理财产品突出提高有效客户覆盖率,挖掘卖点,提高对客户的吸引力;信用卡强化卓越卡、公务卡、钻白卡等重点产品营销,加大汽车卡厚利性产品推广,提升餐饮、宾馆、大型百货等高收益商户市场份额。新业务、新服务,应成为新的收入增长点。结算通业务积极推进,抢夺市场类客户;个人贷款试点推广互联网个贷频道和“房e通”电子交易平台,叫响“买房、卖房、都到建行”;信用卡加快推进分期业务,尤其以汽车分期为重点,力争实现辖内汽车品牌和经销商的全面合作覆盖;电子银行紧跟互联网经济,快速切入网络团购市场,并打造手机银行品牌。

产品服务上,着力实现客户资金在建行循环的跨越。应深刻理解、切实践行“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围绕客户不断发展的金融需求,建立持续满足客户需求的快速响应机制。尤其以客户资金流为核心,统筹存款与理财产品销售,以存款带动理财,以理财巩固存款,挖掘客户价值和提高客户满意度,推动存款与理财业务协调发展;以产品创新为手段,积极搭建集自主创新、行内产品部门研发、第三方采购“三位一体”的产品创新与供给平台,整合产品销售渠道,理顺供销流程,实现供给型客户与需求型客户双满意。

二、在绩效考核上,要从注重买单制考核向买单制与基于岗位评价的岗位工资考核并重转变

由单纯的利益驱动型向基于岗位评价的绩效管理体系转变。尽快建立健全基于岗位的考核评价体系。通过梳理工作岗位、进行岗位价值评估、岗位分类与分系列、设定薪酬水平、确定薪酬结构等一系列绩效评价方法,分别确定不同条线、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设定岗位基础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制订岗位的考核评价方案,合理确定各岗位的目标薪酬,以及各岗位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买单激励和任务工资等薪酬组成的比例关系,建立起以科学的岗位评价为基础、多种考核形式并存的薪酬体制。

资源上,把有限的财务资源用到刀刃上,合理统筹条线资源配置,跟进市场,实施重点区域、时段、产品、业务点激励。把专业专注作为人力资源配置的重要尺度,配足配强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二代转型网点等客户服务人员,建立个人业务营销支持、网点建设、信用卡分期、“E路通”营销等专业团队,建立和完善网点负责人动态管理机制,建立一支懂业务、善经营、会创新的专家型管理人员队伍。同时,按照个人业务经营模式转型要求,落实对星级网点、星级客户经理、星级大堂经理的激励;加强员工职业生涯管理,关心基层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凝心聚力促发展。

三、在渠道建设上,要从注重柜面渠道向柜面渠道、电子银行及自助渠道并重转变

电子银行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但最基本的属性是渠道,是物理网点服务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拓展和延伸。电子银行和物理网点都是我行发展业务、拓展客户的重要渠道。加快发展电子银行及自助渠道是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需要。在当前,具体到山东行来说,更具现实意义:一是山东省县域经济相对发达,且城镇化进程加快,而建行在经济发达县域、乡镇的网络覆盖相对不足,需通过发展电子自助渠道提高营销网络覆盖;二是我行柜面交易量系统居前,基层行对柜面压力问题反映强烈,柜员操作压力大导致销售精力和对客户的服务质量受到影响。深圳分行电子银行渠道交易量是柜面渠道交易量的3.5倍,由此可见,电子银行已成为商业银行发展业务的主渠道、相互竞争的主战场。因此,应该通过客户识别、流程优化、产品创新、价格优惠、营销激励等手段,加快引导柜面业务向电子自助渠道的分流转移。河南郑州南环支行和河北献县支行为我行加快电子银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当务之急,是要从主要运用柜面渠道发展业务,转变到运用柜面、电子银行及自助两个渠道发展业务上来。

在做好客户分流的同时,需要依托柜面渠道在服务高端客户上下功夫。营业网点是银行进行差别化服务的最有效的渠道,面对面的交流有助提升个人客户的忠诚度,应充分利用OCRM、ACRM系统,考虑客户富裕程度和预期成长性,明确网点经理、客户经理、个人业务顾问等角色维护VIP客户的职责,加强客户细分和差别化服务工作。

四、在客户服务上,要从注重客户满意度向客户满意度和员工满意度并重转变

“客户是上帝”、“客户是衣食父母”,客户是建设银行业务产品的供给者和利润的来源,客户的满意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建行的市场竞争力和价值创造力。客户的满意度固然重要。但“卓越的银行源于卓越的服务,卓越的服务源于卓越的员工”。建议从“需求层次论”入手探索如何提升员工满意度。人的需要是由低级向高级不断发展的,按照需求层次理论,将人的需求分成生存需求、能力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等多个层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行为和心理活动的共同规律。提升员工满意度,需要关心员工的成长与发展,给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员工施展才华的机会,让懂经营、善管理、有思路、勤开拓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使想发展、谋发展、促发展的工作热情得以迸发,努力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和谐共赢。

五、在管理模式上,要从注重调动基层行积极性向调动条线与基层行两个积极性并重转变

在坚持层级管理、发挥基层行作为客户营销服务基础网络重要作用的基础上,吸收条线管理的优势,进一步完善专业化、集约化、矩阵式的经营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和发挥两个积极性。

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强化内部协同联动,按照专业专注的原则,集聚高素质人才的专业特长,发挥集中经营优势,直接经营特色产品或特定业务,为客户提供专业化服务。以科学合理的责任分工、业务流程和考核机制分担基层行业务发展压力,避免基层行在过大的发展压力下弱化基础管理而导致经营运作变形。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各专业化中心作为利润中心进行考核,并赋予相应的经营管理权限;在条件暂不成熟时,需要对其业务量、效率、质量和成本费用进行考核,同时赋予必要的职能权限。同时,进一步增强市分行作为个人业务统筹运作主体的职能作用。

另一方面,基层行作为客户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基层行客户经理和柜面人员在与客户的接触中,可直接便捷地获得各种市场和客户经营信息,能随时把握营销时机。因此,基层行的主动营销仍然是不可或缺的。需要继续调动和发挥基层行营销服务客户的积极性,强化而不是削弱基层行营销服务客户的触角作用,需要坚持“两条腿”走路,发挥各自优势,提高市场响应速度和服务水平,携手开拓市场。

六、在机构布局上,要从注重中心城市行向中心城市行、县区城镇经济及城镇化建设并重转变

重点区域带动战略是建行整体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省会城市、中心城市行、强县支行等重点区域的率先发展具有全局性的战略意义,应该持续坚持并加大力度。同时,非中心城市行和非强县支行加快发展的任务也不轻松。在当前,城镇化推进和城镇化建设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这一进程的推进蕴藏了巨大的金融资源和商机。基层行需要随着国家政策的发展相应调整战略部署,适时调整区域发展策略和渠道布局策略,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跟上国家经济发展、城镇化及城镇化建设发展的步伐。有资料显示,城镇化建设在未来20年乃至更长时间内将是长三角、珠三角、黄三角等经济区域新的经济增长点,谁占领了这块市场,谁就在未来竞争中就占据主动。建行浙江省分行率先在全国建行系统设立了新农村金融服务部,浦东发展银行在邹平县设立了村镇银行,这都是有力的例证。

结合城镇化和二三线城市建设及城镇化建设合理布局渠道,提前谋划,抢占先机。前几年,基层建行在欠发达县域及乡镇的网点撤并较多,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有些强县强镇人口比较密集,经济活跃、现金流充裕,可以考虑重新进入。对这些地区的渠道建设和布局,要充分考虑现代消费群体的行为习惯,不一定简单地建一些物理网点,可以设自助银行,可以引导客户利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新的服务方式和渠道发展业务。

合规发展是打造高端客户首选银行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要把合规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确保业务发展建立在内控严密、管理规范的基础之上。坚持“内控优先”,将内部控制贯穿于银行业务各项操作流程,涵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覆盖各个环节风险点,形成“时时合规、事事合规、处处合规”的良好职业习惯。在确保安全合规经营的前提下,努力打造高端客户首选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印发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结合本试点小额贷款政策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试点小额贷款政策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三)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

(四)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且业务范围仅限于县域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当调低注册资本,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试点小额贷款政策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六)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业务经验的业务人员。

(八)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应聘请专门的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东信用评估报告,应真实反映股东的信用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程序。申请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出资人基本情况及设立目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四)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出资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应承诺其出资真实、有效、不抽回资金,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等;

(六)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法人股东相关资料。提交的材料须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上年度工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未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处行业现状、纳税记录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经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八)自然人股东相关资料。包括自然人股东姓名、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资金来源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九)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筹建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筹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和持续出资能力,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开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时报告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延长2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筹建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开业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开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性等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三)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自然人股东应提供身份证号码,企业法人应载明注册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持股比例;

(五)内控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资料。须提供拟任职人员或经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任职申请书、任职承诺书、基本情况登记表、个人信用报告、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七)小额贷款公司承诺书和行业联合自律声明;

(八)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一)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开业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建立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前约谈制度。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其任职资格,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经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五)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任何经济组织中兼职。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人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个案申请。

第十五条新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等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将变更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试点小额贷款政策东和股权结构;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涉及本条第一款第(六)、(七)项的,依程序约谈拟变更股东和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持续出资能力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自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缴回批准开业文件,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1]。

第三章股东资格及义务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为境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最大股东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者,不得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第二十一条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境内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境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国家对其他社会组织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具有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持有的股份。

第四章资金来源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六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和青海银监局,并跟踪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

第二十八条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其名称记载的行政区划内经营,不得跨区域经营,也不得开展对外投资业务。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贷款对象,但每年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60%。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小型微型企业、“三农”事业、自主创业、城市居民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但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在上下限内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贷款合同参照银行贷款的标准化合约,由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经营活动:

(一)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使用非法手段催贷;

(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第六章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高效、灵活的组织机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1至3名。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应对总经理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负有忠实守信和勤勉尽责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额贷款公司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做出决策,致使小额贷款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业评审委员会,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章内部控制

第四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各类贷款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贷款管理制度,应针对贷款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批、授权授信、贷后检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违规处罚等内容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则。

第四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服务创新应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周密考虑业务创新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和经济后果,严格控制新业务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第四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我国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录。

第四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实施本公司的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小额贷款公司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备案,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从事信贷业务,须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上述规定的修订及时调整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可自建或依托具有一定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必须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也可租用相关共享服务中心进行系统和数据备份。

第四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公司股东、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人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大额贷款、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生突发事件和突发业务风险等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依照“先建立制度、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四十八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定期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从业资格培训,培训合格的颁发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培训,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委托行业协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素质[2]。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应在营业场所醒目处公示公司基本信息,并承诺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和非法证券买卖。

第五十条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每年至少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并根据监管需要适时安排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小额贷款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五十一条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谈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整改。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等文件和资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上年度经营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年度信用评级报告等文件资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五十三条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于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审,年审结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前置条件。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审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经初审合格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年审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予以公示;对年审不合格或连续两年未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情况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要求的业务信息。

第五十五条为加强监管,规范运营,提升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委托一家提供农村金融服务范围广、网点多、实力强并能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相应服务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托管银行,并为其统一提供支付结算业务。托管银行应切实履行资金安全监督责任,如发生任何资金支付结算等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五十六条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强化协会服务功能,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政府、小额贷款公司和企业沟通协调,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依法责令其整改、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

试点小额贷款政策(试点小额贷款政策有哪些)

(二)以各种形式抽逃注册资本金;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五)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违反利率政策的;

(七)暴力收贷;

(八)未经核准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九)拒绝或者阻碍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检查的;

(十)不按照要求和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办[2009]37号)同时废止。